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7642号
上诉人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泓奇航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四川泓奇航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泓奇航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泓奇航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82元,减半收取91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91元,由四川泓奇航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82元,减半收取9191元,由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欣欣
审判员 董荣昌
审判员 仇 静
书记员 甘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