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

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东方冶金车辆修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2执312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津滨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郭瑞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东方冶金车辆修造厂,住所地,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东道**iv>
法定代表人:阮长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东方冶金车辆修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02执3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洁
审判员 张景海
审判员 孙常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 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