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2执恢33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津滨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郭瑞明。
被执行人:天津市久顺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西琉城东iv>
法定代表人:于海苓,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久顺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081165.29元,目前执行到位0元。2020年10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景海
审判员 张宝莹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