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2民初5275号
申请人: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7号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2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天大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金台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天大迪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天大迪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14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恒天大迪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14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81.43元,由申请人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