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中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终2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万泉大街以西、南环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7号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2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北中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展志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中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中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3元,减半收取7536.5元,由上诉人河北中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睿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熙钰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