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9418号
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卓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辰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