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02民初409号
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