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7350号
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