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智鲸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4092号
原告:浙江中智鲸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街****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赵亚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捷,总经理。
被告: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瑞,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海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香柏路2号。
法定代表人:殷文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乐清市富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东岙村。
法定代表人:石永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台州双井卫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筠岭村。
法定代表人:谢兵顺,经理。
被告:江西三江精密针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刘绿英。
原告浙江中智鲸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电气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海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富泰电气有限公司、台州双井卫浴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三江精密针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智鲸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中智鲸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剑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林铭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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