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双龙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福乐世管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5144号

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卓越街**。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月,单位员工。

被告:福乐世管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文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学呼,总经理。

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乐世管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来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