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双龙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怡百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民初12060号
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泵业公司”)与被告北京怡百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百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龙泵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怡百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龙泵业公司与怡百信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龙泵业公司已依约供货,怡百信公司辩称未付余款基于产品存在质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结算期限,因双方均无法明确验收合格时间,且双方均对以货到现场安装后18个月支付无异议,怡百信公司确认货到现场时间为2012年10月27日,且由其负责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依据该时间计算,已到付款时间,怡百信公司应依约支付价款。现双龙泵业公司要求怡百信公司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7月27日,双龙泵业公司(供方)与怡百信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怡百信公司向双龙泵业公司购买清水泵、PCF反洗水泵、清洗水泵、活性炭给水泵、活性反洗水泵、冲洗水泵、清洗水泵、淡水泵共计18台,总价为292000元,交货地点为新疆五家渠工地现场。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运费由双龙泵业公司负担。怡百信公司付预付款后60天内交货。双龙泵业公司责设备的供货,怡百信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预付30%,提货时付40%,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20%,余款作为质保金,于设备验收合格后12个月后或货到现场安装后18个月后支付。质保期为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12个月。合同签订后,怡百信公司确认于2012年10月27日收到双龙泵业公司货物。双龙泵业公司与以怡百信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进行账目核对,载明:合同总价款292000元,回款金额204400元,怡百信公司尚欠双龙泵业公司调试款和质保金87600元。怡百信公司对供货事实及付款、欠款情况均无异议,辩称未付剩余款项是因为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无法出具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单,且双龙泵业公司未出具发票。关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怡百信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中,双方均无法明确验收合格时间,且对以货到现场安装后18个月支付余款的结算期限无异议。
北京怡百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由被告北京怡百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