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双龙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辽02行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卓越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红光街7号。
负责人:隋明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西平,男,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瑾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号。
负责人:冷雪峰,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瑞,女,该司法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泵业公司”)诉被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执法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旅顺区政府”)撤销拆除决定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城市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在厂院内无审批手续、搭建刚架构建筑物。同年8月30日,被告城市执法局进行现场调查,向原告下达《调查通知书》、《违法通知书》,责令原告停止施工。同年9月9日,被告城市执法局向原告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前必须进行整改:“已建成的部分,自行拆除;正在建的部分,立即停止施工”。2019年9月12日,被告城市执法局再次进行现场勘察,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面积425平方米。同年10月18日,通过向大连市旅顺口区规划局的调查函,获取《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建筑物建设行为调查函》的复函,复函内容:“我局未批准过此建筑物的建设手续。”被告城市执法局经案件层层审批、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2019年10月31日,被告城市执法局制作下发旅综执限拆决字(2019)三涧堡00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原告在30日内自行拆除案涉违法建筑物,并送达给原告。2019年12月23日,原告对被告城市执法局作出的决定不服,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2月14日,旅顺口区政府作出维持旅综执限拆决字(2019)三涧堡00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及《关于成立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据的通知》旅编发(2005)25号的规定、《关于调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和机构编制的通知》的规定,被告城市执法局有权监督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职权。原告主张其在厂院内建设钢结构彩板房属于民法的添附行为,该院认为,民法上的添附理论,应当是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新的财产。该案中原告在厂院内建设钢结构彩板房很显然不属于民法的添附行为。依照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据此可知,在城镇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各项建设,均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即为违法。该案中,原告对厂院内建设的钢结构彩板房,没有取得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据此依照前述规定,在履行了调查、立案、告知、送达等程序后,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未进行实际测绘确定彩板房的具体面积一节。该院认为,被告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勘查面积425平方米,邀请三涧堡街道办事处两位工作人员到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进行现场拍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告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建筑物,并以面积数值不符掩盖其违法行为,对其主张事由不予支持。原告双龙泵业公司经申请复议后,被告旅顺口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旅综执限拆决字(2019)三涧堡00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理由是,1、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出具的决定书当中指出,上诉人厂院内建设的钢结构彩板房的建筑面积为425平方米。但是被上诉人一针对该彩板房的具体面积只是进行了简单的现场勘验,并没有进行实际测绘来确定该彩板房的具体面积。2、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出具的决定书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本案中上诉人在自己的厂院内建设钢结构彩板房,而并不是在规划区内产生的建设活动,即上诉人的厂院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中规定的规划区,不应当适用该法。上诉人在自己的厂院内建设钢结构彩板房的行为,实际上是民法的添附加行为,该添附行为是在上诉人自己有权使用的土地上进行的,因此也不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3、被上诉人一超越并滥用职权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是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而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能是: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上诉人在30日内自行拆除案涉违法建筑物。根据上诉人所述的被上诉人一的上述职能,被上诉人一不具有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上诉人二”)提出复议申请。被上诉人二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旅政行复字(2019)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上诉人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旅综执限拆决字〔2019〕三涧堡004号)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坚持一审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坚持一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旅综执限决字〔2019〕三涧堡00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合法性。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及《关于成立大连市旅顺口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据的通知》(旅编发〔2015〕25号)和《关于调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和机构编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城市执法局具有监督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被上诉人城市执法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根据现场勘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大连市旅顺口区规划局的复函作出案涉责令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主张厂院内建设钢结构彩板房属于民法的添附行为,本院认为,案涉违章建筑系上诉人自己建造并非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和劳动成果的合并,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对案涉现场勘查面积425平方米的问题,因上诉人无据证明该主张成立,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城市执法局在收到举报后履行了调查、立案、告知、送达等程序,故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程序合法。旅顺口政府据此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城市执法局的旅综执限拆决字(2019)三涧堡00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旅综执限拆决字(2019)三涧堡004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旅政行复字〔2019〕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大连双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少琨
审判员  车兆东
审判员  徐建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连亚妮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