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双龙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双龙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6468号
原告:大连双龙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卓越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童,女,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岳,男,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龑,男,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双龙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双龙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双龙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文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