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双龙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巨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2848号 申请人:大***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巨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石新路21号10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巨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765318.60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巨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765318.60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