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第二十七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305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
被执行人莆田第二十七中学,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第二十七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5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第二十七中学偿还工程款人民币一十二万七千三百四十三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50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