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第十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华亭村亭前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96067082J。
法定代表人:童樑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明,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铭,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第十三中学,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秀山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0488706831H。
法定代表人:陈震。
上诉人福建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第十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翁祖青
审判员  黄 征
审判员  黄冰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雨莲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