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14310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赤峰大唐富龙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赤峰大唐富龙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赤峰大唐富龙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玲审判员***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