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执复21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卞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县。
法定代表人:乔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县。
法定代表人:卞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执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远成
审 判 员 古 洁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倩茹
书 记 员 杨 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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