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执596号
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54 400元、利息(以554 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7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554 400元、利息(以554 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7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鑫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书 记 员 马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