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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5527号
原告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原告国能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史立新
法官助理任丹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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