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莱芜市东沃物资有限公司、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东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滨河西路6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056219204G。
法定代表人:程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中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442719110。
法定代表人:吴贵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1121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莱芜市东沃物资有限公司支付1,527,751.25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678元,合计1,545,429.25元,但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1,545,429.25元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石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