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南谯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03民初498号
原告: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中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442719110。
法定代表人:吴贵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荣,江西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南谯政务新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5064533Y。
法定代表人:韩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琪琪,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谯区腰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3003209467Q。
法定代表人:王亮亮,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道,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建筑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谯区国资公司)、南谯区腰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腰铺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发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荣,被告南谯区国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琪琪,被告腰铺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道、王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达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支付其回购款303777元及利息6052921.4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南谯区国资公司与第三人江苏张家港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塍建筑公司)商定,以BT方式建设南谯区××小区××期工程,即第三人出资并建设完成南谯区××小区××期工程,完成后由南谯区国资公司出资回购。但因第三人业务运作及资金周转等原因,退出该项目。2011年3月28日,南谯区国资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南谯区××小区××期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南谯区国资公司、第三人与其签订《南谯区腰铺镇北苑安置小区BT项目二期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由其负责工程建设及相关费用的融资。后其按约定缴纳了工程保证金1000万元,并开始融资建设。该工程于2013年6月承建完工,但由于南谯区国资公司拿不出回购款,致使工程不能交付。2014年5月29日,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与其签订《北苑二期工程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其于次日交付工程钥匙,腰铺镇政府、南谯区国资公司陆续支付其1000万元、990万元、283.6万元、300万元。2016年1月12日,南谯区国资公司委托的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南谯区腰铺镇北苑安置小区二期工程审核报告》,确定该工程造价为29344833.59元。2018年1月15日,南谯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出具《审核意见书》,最终审核该BT工程工程价为28894268.25元。后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又支付其回购款200万元、789565.25元。至此,尚欠其回购款303777元和利息6052921.45元。
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在庭审中辩称:1、其于2018年3月前已经支付29049401元,超过了审计金额28894268.25元,不存在欠付。2、回购的前提是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且回购基数按全部建设工程造价决算审计后的价格确定,涉案工程至今未能全部竣工验收,且发达建筑公司未施工完毕,无权要求其回购,也不存在回购款利息。3、其超额支付的款项将另行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1年3月28日,南谯区国资公司(甲方)与后塍建筑公司(乙方)签订1份《南谯区××小区××期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协议》,约定“乙方承担滁州市南谯区××小区××期工程建设BT项目全部工作,包括住宅楼7幢、约23000平方米、216套,办公建筑一幢约6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及其配套的道路、供电、供排水、路灯、绿化、地面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工程估算造价4600万元。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项目回购总价即经区审计局确认后的工程结算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合同价80%,工程审计2个月内付工程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若甲方到期不能支付回购资金,则甲方对逾期未支付的回购价款按年利率的9%支付利息。逾期一年以上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乙方在BT合同签订3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中存入1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开工至基础出土后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主体竣工后再退还400万元,剩余100万元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至工程全部完工并结算清农民工工资后全额退还给乙方”等内容。
同日,南谯区国资公司(甲方)、后塍建筑公司滁州分公司(乙方)、发达建筑公司(丙方)签订1份《南谯区腰铺北苑安置小区BT项目二期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丙方负责南谯区××小区××期工程建设及相关费用的融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丙方按甲、乙双方协议约定的条件、程序与方式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按照甲、乙双方协议约定回购本项目”、“本项目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即拥有本项目所有权,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0日内,丙方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资料”、“回购基数按全部建设工程造价决算审计后的价格确定(回购基数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回购基数中予以扣除)”、“乙方因公司业务运作及资金周转等原因,经与甲、丙三方平等协商,同意将该工程无偿转让给丙方投资建设,丙方承担甲、乙双方所约定的一切经济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权责”等内容。
2014年5月29日,南谯区国资公司(甲方)、发达建筑公司(乙方)、腰铺镇政府(丙方)签订1份《北苑二期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北苑二期安置房工程乙方已于2013年6月承建完工,按合同约定在未决算前应按工程控制价(标底)人民币2770万元的80%(即2216万)支付工程款。为早日安置被拆迁户,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首期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乙方交钥匙。二、按审计决算价的工程余款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从2014年1月1日起按原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计算利息),逾期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三、丙方与甲方共同承担甲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等内容。
2014年5月30日,发达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钥匙移交给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
2018年1月15日,南谯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出具审核意见书,对南谯区××小区××期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意见为28894268.25元。
腰铺镇政府就涉案工程共向发达建筑公司支付了28765624元,分别于2013年1月付46000元、2013年2月付699624元、2013年7月付2万元、2014年6月3日付1000万元、2015年2月12日付1000万元、2016年2月3日付300万元、2017年1月26日付300万元、2018年2月14日付200万元。
腰铺镇政府另陈述其于2012年代发达建筑公司向欧阳利荣支付了303777元。
上述事实由发达建筑公司提供的《南谯区××小区××期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南谯区腰铺北苑安置小区BT项目二期投资建设协议》、《北苑二期工程补充协议》、审核意见书、移交清单、付款明细及法庭调查予以证实。前述证据经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质证,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是否还欠发达建筑公司回购款;二、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具体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涉及的《南谯区腰铺北苑安置小区BT项目二期投资建设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是南谯区国资公司与后塍建筑公司、后塍建筑公司滁州分公司、发达建筑公司,依据前述合同约定,涉案回购款项应支付予发达建筑公司,腰铺镇政府陈述其代发达建筑公司向欧阳利荣付款,但未能提供发达建筑公司的委托付款手续,也未经发达建筑公司追认,故该付款行为对发达建筑公司不应产生约束力。涉案工程总价款经审核为28894268.25元,发达建筑公司提供的付款明细中扣除其不认可的303777元后已付款为28765624元,故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仍欠发达建筑公司回购款128644.25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北苑二期工程补充协议》系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与发达建筑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达建筑公司按照该补充协议约定移交了钥匙,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即首期支付1000万元、按审计决算价的工程余款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承担余款自2014年1月1日期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逾期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但因审计决算价尚未确定时,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按审计决算价支付余款的条件尚不成就,但鉴于发达建筑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根据公平原则,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应先按工程控制价支付余款,待审计决算价确定后再与发达建筑公司结算差价。根据发达建筑公司提供的付款明细,腰铺镇政府在该补充协议签订后于2014年6月3日支付了1000万元,自此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已付款为10765624元,按工程控制价277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余款为16934376元,该部分余款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并应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9%承担利息,逾期付款的应按年利率18%承担利息;至审计决算价28894268.25元确定之日即2018年1月15日,因审计决算价超过了工程控制价,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应将差额部分款项付清,逾期支付的应按照前述补充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8%支付利息。因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至今仍欠发达建筑公司128644.25元,系属违约,应按约定向发达建筑公司支付利息。结合腰铺镇政府此后的付款情况,即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付1000万元、2016年2月3日付300万元、2017年1月26日付300万元、2018年2月14日付200万元;经计算,截至最后一次付款之日即2018年2月14日的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本金16934376元、年利率9%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12日,按本金16934376元、年利率18%计算;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3日,按本金6934376元、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1月26日,按本金3934376元、年利率18%;自2017年1月27日至2018年1月15日,按本金934376元、年利率18%计算;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2月14日,按本金2128644.25元、年利率18%计算)为4339546.59元,自2018年2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本金128644.25元、年利率18%计算。
综上所述,南谯区国资公司、腰铺镇政府应支付发达建筑公司欠款128644.25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为4339546.59元;自2018年2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本金128644.25元、年利率18%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南谯区腰铺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28644.25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为4339546.59元;自2018年2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本金128644.25元、年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97元,由原告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725元,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南谯区腰铺镇人民政府负担39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程家寿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茂丽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