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执恢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崇仁县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高新技术区温州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314652482C。
法定代表人:陈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中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442719110。
法定代表人:吴贵仁,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仁县鑫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进昌
审判员 朱建财
审判员 黄毛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