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新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州区庆丰路157号双星小区第一栋1-2,1-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徐黎彪。
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中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吴贵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新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新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2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暂无法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2年3月2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新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22,052元,截至2022年3月25日全部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新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冰
审判员 徐小飞
审判员 戴 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