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信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1014772247B。
法定代表人:张利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中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442719110。
法定代表人:吴贵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赣112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产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书,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
四、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7,151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经短信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廖国华
审判员  徐秋芳
审判员  王亚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洪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