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广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赣1121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街道办信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1014772247B。
法定代表人张利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中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442719110。
法定代表人吴贵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广信)人社监罚字[2020]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欣凯龙湾家园项目工程拖欠农民工蔡克满、周能文、林饶饶、邹宗华、聂道寿等29人工资277,151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江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其送达(广信)人社监令字[2019]00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予以改正。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广信)人社监罚字[2020]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11,000元罚款。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饶广信)人社监催字[2020]01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广信)人社监罚字[2020]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加处罚款11,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广信)人社监罚字[2020]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广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广信)人社监罚字[2020]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11,000元,并加处罚金11,000元,总计22,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淑红
人民陪审员  姜松华
人民陪审员  翁长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莹
请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将执行款交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收款单位: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