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20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崇仁县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442719110。
法定代表人:吴贵仁。
被执行人:***,男,1959年05月出生,汉族,住信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上饶市信州区的不动产,但该不动产设有高额抵押且已被查封;另位于黄沙塘23号的不动产,因该房产涉嫌超标的;上述不动产本院暂无法处置。
2020年12月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崇仁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0,000元,截止至今全部未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林源
审判员  郭信义
审判员  戴 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