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02民初7841号
原告:崇仁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抚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仁某责任公司诉被告抚州市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诉讼,并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仁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仁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计888元,由原告崇仁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