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某某,陕西海光化工保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915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卅,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海光化工保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楼X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XX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陕西海光化工保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7元,减半后收取200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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