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813号
原告:广东家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齐沙工业区齐沙路28号第三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86869514。
法定代表人:董拴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春,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文体中心202号(B栋)十楼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813Q。
法定代表人:梁宏伟。
原告广东家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家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家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6.96元,减半收取计1268.4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268.4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吴奕盈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丘钰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