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兴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迁安市兴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17756号
申请执行人: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马城镇南小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会军。
被执行人:迁安市兴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鑫街1905-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宝文。
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迁安市兴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24民初7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迁安市兴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24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红
审判员  李纯忠
审判员  杨 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