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兴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兴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辖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兴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鑫街1905-1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上诉人迁安市兴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5民初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收到开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显示本案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借用上诉人营业执照签订合同施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属于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给付(2017)冀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中款项90万元,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唐山市开平区,故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