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财保350号之二
申请人:广州市持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青村中心路自编2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P6N69。
法定代表人:谭卓英。
委托代理人:刘凯月,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志媚,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东路666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75677746J。
法定代表人:杨楚兰。
申请人广州市持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人广州市持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粤0115财保35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98426.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予以实施。现申请人广州市持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被申请人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7464.3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据此于2020年1月6日出具(2019)粤0115财保35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7464.3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现因执行系统操作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962.5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98426.9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谭 茗
审判员 崔 剑
审判员 黄志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孔凡超
书记员谭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