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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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475号之一
原告:***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4814717N,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2年8月1日,原告***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