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泰沣商贸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泰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陶澜,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执行人:曹轶,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陶源,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泰安亿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村。 被执行人:***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 本院(2019)鲁0983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