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圣金阳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分公司、***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财保177号 申请人:山东华圣金阳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泰山大街西首路南。 负责人:***。 被申请人:***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