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7执14号

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8.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受理费1028.60元。现该受理费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补缴案件受理费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7执14号

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8.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受理费1028.60元。现该受理费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补缴案件受理费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