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撤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新升苑212号6-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0467630Y。
法定代表人:吕汝强。
被告:鹤山市金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东升路140号,注册号:440784000001326。
法定代表人:叶建雄。
被告:鹤山市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富华路36号,注册号:440784000001334。
法定代表人:叶建雄。
原告***与被告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金信房地产有限公司、鹤山市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5日收到(2021)粤0784民撤1号《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原告***未能在收到该通知书起七日内按照(2021)粤0784民撤1号《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缴交案件受理费,也无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建通
人民陪审员  赵云昶
人民陪审员  吕慧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麦倩君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84民撤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新升苑212号6-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0467630Y。
法定代表人:吕汝强。
被告:鹤山市金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东升路140号,注册号:440784000001326。
法定代表人:叶建雄。
被告:鹤山市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富华路36号,注册号:440784000001334。
法定代表人:叶建雄。
原告***与被告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金信房地产有限公司、鹤山市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5日收到(2021)粤0784民撤1号《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原告***未能在收到该通知书起七日内按照(2021)粤0784民撤1号《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缴交案件受理费,也无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何建通
人民陪审员赵云昶
人民陪审员吕慧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麦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