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山市金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1115号
原告: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新升苑212号6-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0Y。
法定代表人:吕汝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亮,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琨,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鹤山市金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工商注册号:440××××××××13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玲,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陈瑞芝,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被告:鹤山市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注册号:440××××××××13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金信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瑞芝、鹤山市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047.60元,由原告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交受理费为6047.60元,原告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58350元,故本院应退回原告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理费152302.40元)。
审判长  源冠泉
审判员  何建通
审判员  古辉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麦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