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金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等、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1223号之一
原告:鹤山市金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鹤山市雅瑶镇雅瑶墟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9T。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日森,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明,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12。
被告:***,男,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11。
被告:***,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邑蒲葵1810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28。
被告:陆润珍,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44。
第三人: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鹤山市沙坪镇新升苑212号6-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0Y。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原告鹤山市金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润珍,第三人鹤山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鹤山市金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鹤山市金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子平
人民陪审员  李伟业
人民陪审员  梁惠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