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与陕西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1271号
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现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何斌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沈仕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2019年6月19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76800元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1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     骞
审 判 员   张     哲
审 判 员   吴     江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管 露 楠
打印:相丽华     校对:管露楠     2019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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