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与某某、宁强县汉源镇李家湾采石场、宁强县肖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26民初1197号
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
法定代表人:赵刘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玲,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昱欣,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7年7月23日,汉族,住陕西省**县。
被告:**县******采石场,,住所地:陕西省**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亢家洞村**
法定代表人:张再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柏林驿村**
法定代表人:张再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与被告***、**县******采石场、**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秀蓉
书 记 员  王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