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9130号
原告: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永康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丽,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
被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
被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原告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有色勘测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6元,减半收取4153元,由原告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欢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