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614号
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600147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溺桥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景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祁连路16号(德令哈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四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31080502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8元(已减半收取),由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