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恢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金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
。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43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人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1711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余额过少,暂不宜扣划;经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保险、证券、房产可供执行;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亦无财产信息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