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民初6526号
原告:甘孜州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炉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2G11R7K。
法定代表人:徐杨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金华,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孜州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孜州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孜州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孜州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甘孜州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伟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周温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