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81民初683号之一
原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董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禹州市福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闻刚、***,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福荣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800元,由原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齐光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