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9031号之一
原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311国道北侧姚家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俊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二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4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系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4元,减半收取5407元,由原告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康 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