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17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才高街6号。
负责人:马洪斌。
被执行人:鄢陵县桃花源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5610194658。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被执行人:鄢陵县绿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311国道北侧姚家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693511240C。
法定代表人:李俊波。
被执行人:许昌中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新城区府后街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556941321W。
法定代表人:邢利娜。
被执行人:李俊波,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居雪玲,女,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牛保忠,男,汉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邢利娜,女,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