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秒秒帮网约车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11民初21476号

原告:贵州省秒秒帮网约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陆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EGMBAX4。

法定代表人:广禹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3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幢2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2W73B。

法定代表人:黄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省秒秒帮网约车有限公司(下简称秒秒帮公司)诉被告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格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程大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省秒秒帮网约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飞、被告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省秒秒帮网约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签约保证金32794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份,原告需要建立网站推广自己的网约车业务,被告以为原告在阿里云基站上建立网站为由,多次通过电话沟通达成合作合议,被告要求原告缴纳签署协议保证金5万元。2019年12月7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中国银行账户转账保证金5万元。后因被告开发网站迟迟不见效果,双方协商决定不在签订网站开发合同,由被告扣除差旅费和服务器费用总计17206元,退还剩余保证金32794元。至今为止,被告总是以其他理由一拖再拖,迟迟未退还保证金。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诉请。

被告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方无需退还原告任何费用,因被告已经按照相关签订的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支付我方5万元,以及后续的平台使用费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6月30日,原告秒秒帮公司与被告华格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及使用合同》1份,双方在该合同中就原告向被告购买软件系统系列产品的使用权等事宜作出具体约定。2019年12月6日,广禹华向被告出具《迁移风险承诺书》,承诺其与原告须支付5万元风险保证金至被告账户,无论原告是否通过贵州省六大部门资料整改,均应在资料整改后一日内,将服务器与数据库及软件源代码迁移至被告,迁移成功后被告在7个工作日内返还5万元保证金。若后期发现原告盗用源码,被告将追究原告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若原告在上述期限内未按约将服务器与数据库及软件源代码迁移至被告,则广禹华与原告须按源码合同价150万元支付至被告账户,且保证金5万元不予退还。

2019年12月7日,原告转款5万至被告账户,附言备注“服务器与数据库及软件源代码保证金”。2020年,经原、被告工作人员在工作对接微信群中协商,在扣除差旅费和服务器费用17206元的基础上,退还原告保证金32794元。此后,原告依据被告要求邮寄相关保证金退还申请。因被告一直未能退还上述款项,致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私教协议书》、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保证金退还申请,被告提供的《软件开发及使用合同》、《迁移风险承诺书》等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秒秒帮公司在案涉软件开发及使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向被告服务器、数据库及软件源代码的保证金5万元,现通过原告所举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认定双方就退还该保证金事宜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确认了退还数额为32794元,被告华格公司虽以原告未按照《迁移风险承诺书》的约定迁移相关服务器、数据库与软件源代码作为抗辩意见,但其并未能提供成分证据证明该主张,且在双方工作人员就保证金退还已经进行了结算并承诺返还的情况下,对于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贵州省秒秒帮网约车有限公司保证金327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被告安徽华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程大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敏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